國立臺灣科技大學醫學工程研究所 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
國立臺灣科技大學醫學工程研究所
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
第一條:國立臺灣科技大學醫學工程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依「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系、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原則」之規定設置之。
第二條: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有關新聘、改聘教師之資格審查事項。
二、有關教師升等資格之評審事項。
三、有關教師解聘及不續聘之評審資格。
四、有關教師教學、研究及學術著作之評審事項。
五、有關教師申訴事項之審議。
六、其他有關教師應行評審事項。
第三條:本會由五名委員組成,並得設候補委員若干人,所長為當然委員,餘由所務會議自教授、副教授中普選產生(所長不參與投票),教授人數應超過半數,如本所教授人數不足時,得徵詢外系所教授擔任之,召集人由所長擔任。
第四條:本會由召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不定期召開會議,審議教師聘任等經常性事項。
第五條:本會會議審議升等、申覆暨新聘或改聘其等級高於學位所對應或教師證書所列之案件,須有應出席委員五分之四(含)以上出席,出席委員三分之二(含)以上同意方得決議;其他案件須有委員三分之二(含)以上出席始得開議,出席委員三分之二(含)以上同意方得決議。
第六條:本會委員遇討論與本人利害關係案件時,應行迴避。
第七條:本會開會時,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。
第八條:本會之會議記錄及相關文件應妥予保存不得摧毀,以備查考與昭公信。
第九條:本規程經所務會議通過,報院核備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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